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被投资方 | 指 | 【】公司 |
【】、投资方 | 指 | 【】 |
创始人 | 指 | 【】 |
原股东 | 指 | 【】 |
管理层 | 指 | 【】 |
各方、协议各方 | 指 | 【】、原股东、投资方 |
本次投资 或本次交易 | 指 | 投资方本次拟认购【】新增的【】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行为 |
增资价款 | 指 | 投资方出资认购【】新增的【】万元注册资本而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 |
公司上市 | 指 | 公司在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销售收入 | 指 |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归属于公司的销售收入 |
净利润 | 指 |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税后净利润 |
关联企业 | 指 | 与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或其日后的相关修订)、《公司法》(或者日后的相关修订)或者证监会相关规定中所述的关联企业具有同样含义的企业 |
工商局 | 指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董事会 | 指 | 本次投资完成后,由投资方与原股东委派的董事共同设立的董事会 |
投资完成 | 指 | 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完成本次投资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为公司股东 |
先决条件 | 指 | 投资方进行本次投资的先决条件,具体含义如本协议第五条所述 |
权利负担 | 指 | 除原股东陈述或者权属证明相关资料上载明的主体以外的任何人享有的任何利益、权利或股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一般性的前提下,包括任何使用权、取得权、期权或优先权)或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让与,或查封、扣押等任何司法限制,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优先权或担保权益,或在相关财产上设定的任何性质的安排。 |
协议生效日 | 指 | 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订日为准 |
交割日 | 指 | 投资方将增资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 |
登记日 | 指 | 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中国法律 | 指 |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
人民币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工作日 | 指 | 除周六、周日及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个日期 |
2、其他解释
(1)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引用语,其所指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殊条款;
(2)本协议的附件为协议的合法组成部分。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对本协议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引述应视同为对本协议该部分内容的全部引述;
(3)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本文档共23页,124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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