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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