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第1条:协议工期
工期:本工程的安装周期为 天(日历日),自本协议获得双方确认且电梯到场之日起开始计算。电梯 年 月 日到货,乙方于 年 月 日安装完毕(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间)。
第2条:协议价款
本协议总价款 工程电梯安装及调试费为(人民币): (大写: ),该价格为本协议一次性包死价格。协议金额中已含安装费、调试费、脚手架费、井道照明费、底坑爬梯费、总包配合费2%、等各项达到交钥匙要求的所有费用。政府相关部门验收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3条:协议工程范围及双方工作:
工作范围:
第4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 。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如果构成协议文件中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的,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5条:材料(技术)要求
由乙方提供的主要安装用原材料、设备、构配、半成品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复验合格经甲方、监理书面批准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第6条: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一经甲方发现,可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7条:如果乙方深化设计部分包括永久工程,乙方应具有承担这部分设计工作的资质和能力或由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承担,这种委托不能免除乙方按本条款约定的任何责任,乙方要对这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并使其完工后适用于协议中规定的工程预期目的。乙方的施工图纸已包含了设备的安装位置并应已得到业主的有效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自行改变由此产生的返工或新增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业主的装修设计变化、影响到本协议第设备的安装条件从而引起的价格变化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按同等优惠的价格对变更部分提供同等品质的服务;
第8条:乙方要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对乙方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协议要求所做的设计负责,即使上述各项工作需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但如果出现错误也必须由乙方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乙方应提交其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详细说明。
第9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乙方所有阶段性付款申请均须附有甲方的书面确认。具体形式如下:
1、安装开工(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确认)开始前十日内付电梯安装总价的 %,即¥ 元(大写: 整)。
2、电梯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将相关资料交甲方后十日内支付到电梯安装总价的 %;即¥ 元(大写: 整)。
3、安装保修期为 年,通过验收合格满 年后 日内,根据质量保修的执行情况,经确认后由发包方给予支付。付清电梯安装总价的5%,即¥ 元(大写: 整)。
第10条:乙方须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表、布置图、施工图表(包括施工详图目录、制作、提供审核等的时间表)、工地人员安排组织表、工程设备及装备明细表等资料。
第11条:乙方要服从甲方对项目的全面管理。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水、电接口、料库及办公等用地,所消耗的水电费结算办法、验收、退换及交接、乙临设布置、竣工使用及移交、保修内容等一切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甲方商定解决。
第12条:甲方工作
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安排专门人员,全过程配合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所需配合的工作,做好与其它施工队伍的衔接,协调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其它相关工作。协同乙方维护工地现场保护。
甲方工作人员施工现场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负责土建修改和安装完毕后的填充及整修工作。
协调解决乙方现场的水电接口。负责解决安全期间所需水电,正式电源送到机房并提供足够的用电功率,保证乙方正常安装、调试、验收用电。
第13条:乙方的工作:
1、开工前,派员前往工地检查土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设备到货后,协同甲方及供货方共同接受验货和开箱清点;
3、办理并开展电梯安装工程所需的手续和一切施工工作;
4、井道脚手架材料的提供、搭设及拆除,搭建的脚手架须符合安全标准。
5、工程竣工后向甲方移交通过国家和地方检测部门的相关证书、随机文件和设备安全准运证。
6、乙方确保在甲方竣工验收规定时间内验收合格并提交合格证明文件,并承担相关费用。
7、临时施工用房、设备材料库房由乙方自行搭建。
第14条: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应保证所有雇员遵守所制定的工地规章。工地规章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制度:
A)安全保卫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消防措施;
F)周围及临近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第15条:乙方须立刻执行甲方获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若乙方没有在收到甲方指示3天内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实施,并支付相关的费用,此等情况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协议总价的20%。由此延误的工期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前提下由乙方补足。
第16条:乙方若发现协议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尽快给予指示。
第17条:协议总价为协议图纸所明示和隐含的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即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人工、安装、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风险、责任等和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费用。除按本协议的规定外,所有因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等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均不予考虑,协议总价不作任何调整。
第18条: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协议文件所述的工作,也包括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的费用,不论它们是含在协议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协议同时可以预料到。
第19条:乙方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土质、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邻近建筑物等现场情况,施工现场条件对工程施工造成影响的一切因素已经含在协议总价之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若因施工现场的场地因素而要求甲方进行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均不会获得批准。
第20条:乙方的项目管理部主要人员应经甲方批准。乙方更换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其技术人员。乙方须自行负责外租场地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以及人员管理等问题,并保障甲方免负该责任。
第21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乙方报送甲方的质量和进度的资料。乙方自进场之日始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每周向甲方提交一份“进度报告”,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客观因素应具有预见性的评估和应急方案。
第22条:因乙方原因,甲方发出停工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能顺延。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乙方的某种违约或过失,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暂停工程部分或全体并进行整改或弥补,此种暂停乙方不得延长工期及追加费用。同时甲方将根据协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必要的索赔。
第23条:乙方的项目经理或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工程例会(如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一天向甲方请假,获批准后可让有决定权的人员代其参加。无故缺席的,按违约处理,每缺席一次,需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甲方可委托丙方从应付或将付的款项中扣除。
第24条:乙方须为所有机械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以达到不扰民。乙方在本工程竣工后28天内须免费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两份给甲方。另在需要时按国家规定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含一套竣工图)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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