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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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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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设备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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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夏 黎 富 特 电 梯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LFT2012-001号
甲方: (电梯购买方)
乙方: (电梯出售方)
签订地点:宁夏·吴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 商品名称:乘客电梯
1.2 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 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 》
1.3 合同总价:共 部电梯,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 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 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 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
3.2 电梯主要部件产地见附件三《乘客电梯标准配置表》。
4.包装:
4.1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附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馐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 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 。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 交货期限:
5.2.1 本合同项下 部电梯的交货。
5.2.2 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 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 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
5.2.3 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 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 天。
5.3 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 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 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量、规格不一致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 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 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四《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 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 日内必须报请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高度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 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电梯验收的监检费及土建配合费由买方承担)。
6.6 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的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 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移交时间不得超过30天)。电梯保修期从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每台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整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7.2 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电梯交货时间之前 20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到应当交付的电梯价款总额的70%,(即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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